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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三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 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 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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