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
  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
  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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