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各抵押物分別拍賣
  時,適用下列規定:
  一、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
      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所有人就超過
      分擔額之範圍內,得請求其餘未拍賣之其他第三人償還其供擔保抵
      押物應分擔之部分,並對該第三人之抵押物,以其分擔額為限,承
      受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
      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
      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
      抵押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該抵押權人之利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