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
  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
  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
  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
  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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