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
  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
  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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