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
  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
  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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