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21
人,瀏覽人次:
82682337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七十七條之一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 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 先受清償之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