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
  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
  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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