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
  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
  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
  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
  部分。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