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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