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
  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
  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
  ,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
  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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