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
  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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