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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期日)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 日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 短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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