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
  日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
  短為三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