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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八十七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 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前項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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