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
  取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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