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
  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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