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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百九十八條(質權之消滅(二)-喪失質物之占有)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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