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
  ,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
  與原質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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