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
  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前項質權之設定,除移轉動產之占有外,並應以書面為之。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及第八百八十四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最高限額質權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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