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
  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
  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
  、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