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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零六條之二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 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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