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
  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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