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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零六條之三(權利質權之質權人得行使一定之權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 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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