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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零七條之一(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 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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