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
  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
  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