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
  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
  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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