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
  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
  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
  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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