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84
人,瀏覽人次:
82672348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十七條之一(典物之使用收益)
典權人應依典物之性質為使用收益,並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 典物。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