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
  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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