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 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 部分之典價。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 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