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
  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
  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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