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
  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