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
  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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