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
  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
  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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