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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