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
  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
  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
  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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