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占有依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其占有人對於使其
  占有之人表示所有之意思時起,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其因新事實變
  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亦同。
  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人,而占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占有物之所有人
  者,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占有,或以
  其他意思之占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占有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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