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
  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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