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
  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
  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
  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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