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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五十條(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 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 ,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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