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
  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
  ,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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