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
  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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