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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