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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五十八條(惡意占有人之返還孳息義務)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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