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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