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各占有人得就占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
  或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占有物,仍為占有人全體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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