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對於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拘提、管收,人之拘提、管收,除強
  制執行法及本條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羈押之規定。
〔立法理由〕
  強制執行法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時,於第二十五條增列第
  二項規定,對於一、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其為合夥組織者,其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三、公司之負責人。四、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五、債務人死亡者,其遺
  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亦得拘提管收。故管收條例第二條關於管收之
  對象,亦宜予以增列,爰修正本條規定,增加「其他依法律得拘提、管
  收之人」一語,以資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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