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通知原登記
法院。
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註明於登記簿,
並將原登記註銷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