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三
  項訂定之。
〔立法理由〕
  引用民事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漏未記載項次,有欠明確,爰增
  訂之。

  小額程序起訴狀,得使用表格化訴狀。
  表格化訴狀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
  書。
  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判決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
      事務所、公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主文。
  四、理由要領。
  五、法院。
  六、對於判決得上者,其上訴期間、上訴合法要件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
  判決原本以當事人訴狀為附件,且當事人欄無誤者,得不記載前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事項。
  判決原本未記載理由要領者,得不記載第一項第四款事項。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