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 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 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