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罰則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
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
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
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