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商業法院應將聘任之商業調解委員之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商業事務具
備之專門學識經驗及聯絡方式彙整為名冊,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
商業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商業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現職及
經歷,並隨時更新之。
〔立法理由〕
一、商業法院聘任或解任商業調解委員之名冊,宜彙整相關資訊,並陳報
    司法院備查,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昭公信,並維護當事人參與程序之應有權利,商業法院應將所聘任
    商業調解委員之必要相關事項以適當方式公布之,爰設第二項規定。
    惟公布時,應注意非必要之個人資料不宜揭露,避免損及調解委員權
    益,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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