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
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
〔立法理由〕
參考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三條規定,明
定商業調解委員支領日費之金額,爰設本條規定。除調解期日到場得支領
日費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時,亦應得支領日費。又日費之支給
係以「日」而非以同日到場調解之「次數」為計算單位,故同一調解委員
調解完畢離院後,同日再到商業法院調解者,不得再發給到場之日費,附
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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