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03年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柒之十二訂定之。

二、計畫目標
    培育具卓越管理、前瞻領導及民主決策之高階文官,期配合國家重
    要政策與未來發展願景,拓展國際視野及洞察全球化發展趨勢,積
    極推動機關業務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優勢。

三、培訓對象及名額
  (一)管理發展訓練( Management Development Training,篇稱 MDT
        ):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人數以28人為限: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合格實授簡任第十職等職務滿
            2年以上。
         (2)最近2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人員
          ;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秘書長級以上人員;公民營事
          業機構經理級以上人員,人數以7人為限。
        3.人數合計以35人為限。
  (二)領導發展訓練( Leadership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 LDT
        ):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人數以20人為限: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員或擔任地方政府合格實授簡任
            第十一職等機關首長。
         (2)最近2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副教授(副研究員) 4年以上
          人員;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相當副會長級以上人員;公民
          營事業機構副總經理級以上人員,人數以5人為限。
        3.人數合計以25人為限。
  (三)決策發展訓練( Strategy Development Training,簡稱 SDT)
        :
        1.各機關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資格者,人數以13人為限: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第十四職等人員或擔任中央三級
            機關首長。
         (2)最近2年年終考績列甲等。
        2.各大專校院、學術機構現任專任教授(研究員);非政府組織
          (NGO)或非營利組織(NPO)相當會長級人員;公民營事業機
          構總經理級以上人員,人數以2人為限。
        3.人數合計以15人為限。

四、薦送機關(構)學校及期程
  (一)中央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符合參訓資格人員,由各主管機關報
        名,並由中央一級機關薦送。
  (二)地方政府暨其所屬各機關及各級議會:符合參訓資格人員,由各
        地方主管機關報名,並由中央一級機關薦送。
  (三)各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非政府組織( NGO)或非營利組織(
        NPO ):符合參訓資格人員,由各該服務機關(構)學校薦送。
        但國營事業機構符合參訓資格人員,由各機構報名,並由中央一
        級機關薦送。
  (四)薦送期間:103年1月20日至3月1日。

五、遴選作業程序
  (一)初審:由薦送機關(構)學校於薦送前針對參訓人員之資格條件
        辦理審查。
  (二)複容:由保訓會以評鑑中心法辦理遴選評測作業,評測結果提請
        遴選作業小組審議,以決定錄取參訓人員名單。
  (三)公布錄取參訓名單:由保訓會於103年4月18日前公布錄取參訓名
        單,函知薦送機關(構)學校,並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
        官學院)辦理調訓事宜。

六、遴選方法及期程
  (一)遴選方法:由保訓會依「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運用評鑑中心法遴
        選參訓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各班實施方式及期程
        (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訓練地點
  (一)國內課程:文官學院及相關培訓機關(構)學校。
  (二)國外課程:
        1.管理發展訓練:比利時聯邦行政訓練學院(Training Institu
          te of the Federal Administration)。
        2.領導發展訓練:奧地利聯邦行政學院(The Academy of Publi
          c Administration, Federal Chancellery of Austria)。
        3.決策發展訓練:美國聯邦行政主管研究院(Federal Executiv
          e Institute )(暫定)。

八、訓練期間:103年5月12日至11月7日。
  (一)學習共識營:學員應參加文官學院於 103年5月12日至5月l3日辦
        理之學習共識營,以了解訓前先修課程、評鑑中心法職能評鑑結
        果、 360度職能回饋等作法及本訓練之概況。學習共識營結束後
        ,即展開本訓練之相關活動。
  (二)職能回饋:依評鑑中心法辦理之遴選結果,並針對錄取參訓人員
        進行 360度職能評鑑回饋,透過錄取參訓人員之長官、同儕、部
        屬及自評,併同製作職能評鑑報告,以回饋個人職能發展建議。
  (三)客製化課程:文官學院針對學員職能缺口,規劃客製化課程。學
        員應依職能評鑑結果選擇相關實體或數位課程研習,並於集中訓
        練前研習完畢。未完成客製化課程者,無法參與後續該不足職能
        所對應之集中訓練相關課程。
  (四)開訓典禮及集中訓練: 103年6月20日(含開訓典禮)至10月3日
        ,每週四至週六採集中住班研習方式為原則。
  (五)國外研習:(所列時間將配合國外培訓機關作彈性調整)
        1.管理發展訓練:103年9月6日至9月21日。
        2.領導發展訓練:103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3.決策發展訓練:103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六)國外研習成果分享會及結訓典禮:103年11月7日。

九、課程設計
    依高階文官核心職能項目、定義及關鍵行為指標設計對應之課程。分
    述如下:
  (一)核心職能課程(時數為165小時)
        1.價值倫理課程:以價值倫理之職能項目「廉正」、「忠誠」、
          「關懷」,及人格特質之職能項目「嚴謹」、「友善」、「情
          緒穩定」、「使命感」等設計課程。
        2.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以「策略分析」、「全球視野」、「問題
          解決」、「決斷力」、「政策行銷」、「溝通協調」、「創新
          能力」及「外語能力」等職能項目設計課程。
        3.管理核心職能課程:管理發展訓練以「發展人才」,「團隊建
          立」、「績效管理」等職能項目設計課程;領導發展訓練以「
          建立協力關條」、「領導變革」及「跨域治理」等職能項目設
          計課程;決策發展訓練以「型塑願景」、「危機管理」及「談
          判能力」等職能項目設計課程。
        4.上述核心職能課程,至少3門國內課程以英語授課。
  (二)綜合活動(時數為35小時):包含開結訓典禮、標竿學習等活動
        。
  (三)客製化課程(時數至多30小時):由學員依職能評鑑結果,就個
        別職能落差,於規定時數範圍內選擇課程。
  (四)有關103年高階文官培訓課程及時數配當表,詳如附件1。

十、教學方法
  (一)以學習者為中心之教學方法:依課程需要採用課堂講授法、實地
        體驗、政策論壇、小組研討個案教學、情境模擬、模擬演練、工
        作坊、標竿學習及拓展訓練等教學方法。
  (二)職務見習:部分課程將安排學員至選定之政府機關(構)或企業
        ,進行職務見習。
  (三)擔任「教與學講座」:部分課程將安排學員擔任相關訓練課程之
        講座。

十一、評量方式
    (一)結構化之生活考評:針對學員參與受訓情形之各項表現,進行
          多評量來源方式之生活考評,包含來自輔導員、講座及同學之
          考評,並辦理學員自評。
    (二)「教與學講座」評量:以擔任部分課程之「教與學講座」,並
          由所授課之該班學員進行考評。
    (三)管理職能評鑑:部分管理核心職能課程,將於課後進行評鑑中
          心法評測。
    (四)分組專題研究報告:包含政策分析報告及國外研習成果報告。

十二、成效追蹤
      保訓會於訓練結束後3至6個月再次實施 360度職能評鑑回饋,並提
      出訓前訓後能力差異分析報告。

十三、薦送機關(構)學校配合事項
    (一)學員於訓練期間之本職業務,服務機關(構)學校應安排職務
          代理人代理。錄取參訓人員如因特殊事故無法參加訓練時,為
          避免訓練資源浪費,由保訓會依排定之候補人選依序遞補。
    (二)學員於訓練期間,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規定給予公假;至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結業後並函送各機關(構)學校登記。

十四、結業證書
    (一)學員於訓練期間應參與各項課程或活動,請假缺課時數達應修
          習時數之 15%者,文官學院應函報保訓會廢止其參訓資格,不
          發給結業證書。
    (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考試院核發結業證書。

十五、回流學習
      取得結業證書學員,於本訓練結束後,應參加由文官學院辦理之回
      流學習活動或相關研討會。

十六、經費
    (一)相關經費由保訓會及文官學院103年度預算支應。
    (二)非公務人員參加本訓練之國外培訓課程,應自行負擔部分經費
          。

十七、其他
    (一)符合參訓資格人員 2年內曾前往比利時、奧地利及美國研習者
          ,分別不得薦送參加管理發展訓練、領導發展訓練及決策發展
          訓練。
    (二)學員 2年內曾參加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保訓會提出課程抵免之申請,由保訓會及專家學者組
          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查認定。
    (三)參訓人員應於國外研習結束返國之日起 3個月內,依班別彙整
          完成出國報告。
    (四)公務人員參與本訓練結束後,於 2年內退離公職者,應繳還保
          訓會負擔其參與本訓練之全部費用。
    (五)本訓練相關重要活動及期程詳如附件 2,如有異動情形,將另
          行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