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年度任用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暨其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訂
  定之。

二、公務人員年度任用計畫(以下簡稱年度任用計畫),係指公務人員高
  等暨普通考試及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按年分發任用而言
  。

三、各機關需用各種公務人員之缺額調查、職缺管制、分發任用等事項,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四、年度任用計畫,由銓敘部編訂之,但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由行政院事
  人事行政局編訂之。

五、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先分別函請各主管機關轉知各機關於每
  年一月底前造具本機關次年度(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
  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送由各主管機關彙整,於當年二月底前函送銓
  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訂年度任用計畫,於當年三月十五日前函
  送考選部配合辦理考試。
  各機關如因新訂或修正組織編制、增加員額等必要原因,最遲應於該
  年五年底前依前項程序函請考選部增列預定任用人數。
  各機關因政策之需要,得依規定適時造具年度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
  依第一項程序函請考選部舉辦該項特種考試。

六、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因退休、資遣、辭職、調職、死亡及其他職務異動
  所產生之職缺或新增編制(預算)員額之確實職缺,以及參考前二年
  人員出缺異動情形所預估之職缺,均應將其職缺或遞遺之職缺列入本
  機關之年度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如有匿缺不報,應由主管機關查明
  責任處理。

七、經列入年度任用計畫之職缺,各機關應自行管制,作為分發(配)當
  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內舉辦之各種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或
  實習、學習之用,不得自行遴用。

八、經列入年度任用計畫管制之職缺,在未分發(配)考試錄取人員期間
  ,各機關得衡酌實際需要,依各機關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
  用職務代理人。
  前項僱用職務代理人之職缺,各機關仍應確實掌握,俾於分發(配)
  人員時可立即接受報到實施實務訓練實習或學習。

九、各機關造具年度公務人員任用計畫表時,應按表內項目將任用職別(
  官等、職等、職組、職系、職務)、需用名額、職缺所在機關名稱、
  工作所在地點、及需用時間等逐一填列(格式如附表),以利公開分
  發(配)作業。